1.工作资历证明(推荐信):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货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正;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4.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5.合同:需提供中英文合同。
6.护照或国际旅行证
7.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彩色。
8.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家属关系证明。
9.简历:注明住址、电话和电子邮箱,包括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时间具体到年月。
注:1. 以上各项材料,除护照或国际旅行证外,非中文材料都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2. 以上各项材料及加盖公章的翻译件都需要提供清晰扫描件PDF版,单个文件小于2M。
/附件:
外 国 人 体 格 检 查 表.pdf
以上材料收齐后,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综合科章老师(电话:0511-88792798)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同时若外专局还需其他附加材料,会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补充(外专局会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材料,可能增加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