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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江苏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四条 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流动站的申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建站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展;

(二)颁布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对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流动站的申报、管理和评估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的办理;

(四)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五)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下同)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到多个学院共建的应明确牵头学院,组长由牵头学院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学院领导、合作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配备1名兼职博士后管理人员(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学科流动站的建设、发展和评估;

(二)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统筹本学科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

(三)负责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工作;

(四)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审批

第九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一)计划内招收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包括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按照工作协议执行。

(二)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由所在流动站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所在流动站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由企业工作站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承担。

(四)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留学回国博士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日常经费(包括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参照计划内招收博士后标准。

(五)外籍博士后:在国外知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日常经费(包括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按计划内博士后标准拔付。

(六)项目博士后:经全国博管办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条 为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学缘结构改善,学校鼓励招收外校毕业的博士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本校毕业博士招收的比例应适当控制。国家、省重点学科在引进人才时,原则上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名义进行,待期满出站时视考核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引进。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进站。为促进校企合作,鼓励招收企业博士后。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二)申请人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型研究成果;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四)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应适当控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首先与合作导师联系,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同意后,申请人可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江苏大学博士后进站和出站程序》(见办理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应做到双向选择、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保证质量,要注意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的审查。

第十五条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少数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外籍博士后。招收外籍博士后除履行常规手续外,还应按照国家涉外工作规定由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

第五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入站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日期到我校报到,逾期半月无故不报到者按自动弃权论处。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入站后,学校为其办理正式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职务栏填写“博士后”。对于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在对外联系工作或学术交流时,可用专业技术职务身份对外。在站博士后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博士后入站后,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定《江苏大学进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附件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九条 博士后入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学院作开题报告及研究计划,填写《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由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应按照科研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研究内容时,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作一次关于研究课题的学术报告。

第二十条 博士后入站一年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应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三)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展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将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可建议其终止博士后工作,并上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江苏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江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合作导师应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应重视对博士后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工作。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博士后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及特别资助项目、江苏省博士后资助计划项目。面上资助项目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每年申报时间为4月和10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江苏省博士后资助计划项目按照《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江苏省每年拨付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作为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统一使用。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科研经费,理工类统招统分博士后、定向委培博士后、在职师资博士后分别按每人两年5万元、2万元、2万元标准拨付;人文社科类统招统分博士后、定向委培博士后、在职师资博士后分别按每人两年3万元、1万元、1万元拨付;校内在职师资博士后的资助经费于出站后统一拨付。因故延期不再增加经费,国家和江苏省拨付的日常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鼓励国家、省重点学科多招优秀博士后,并制定相关措施为博士后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由合作导师负责签审。日常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论文发表及会议注册费等,严格控制购买电脑及劳务费等支出。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同意申请承担的课题,出站前应全部完成,每项课题都应按任务书要求写出结题报告并送校科技处。出站前尚未完成而需要延期者,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所在学院应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安排办公、试验和计算条件,并配备适当助手(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或实验员等)。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填写《江苏大学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使用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填写《江苏大学博士后出站固定资产移交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

第七章 博士后的在站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是经国家批准的我校流动编制内的专职科研人员,一切待遇按我校正式职工对待,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流动站所在单位按专职科研人员对博士后进行考核与管理。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博士后与我校职工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本校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企业博士后按照协议享受招收企业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统招统分博士后进站可享受住房一套,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子女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校内实际情况统一负责安排。收费标准按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一切设施,博士后出站时,应由后勤集团物管中心验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应在两周内退出住房。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在镇江市落常住户口,凭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并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子女凭介绍信在我校附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办理入学手续,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高中入学享受镇江市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的待遇参照本单位聘用的相同资历的外籍人员标准。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外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江苏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所在流动站负责人和合作导师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并签定协议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停薪(或津贴)由各流动站报人事处劳资科。经所在流动站批准,出国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出国无故逾期1个月不归者,所在流动站应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按照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手续由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后不留校但需要委托我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提供接受单位委托信,由我校博管会向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资格申请后,按校内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前,应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所在流动站应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规定》(附件四)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先进行网上出站申请,提交通过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详见《江苏大学博士后进站和出站程序》(附件一)。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以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如果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工作,应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批准,延长在站时间,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博士后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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