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一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排灌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下设分支机构,排灌专业委员会的全称是: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排灌专业委员会,简称“中机标协会排灌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排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与机械工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究所、经营、相关标准化的社团组织、检测机构及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研究性、非营利性的非社团法人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
委员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机械工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机械工业各部门、行业、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与机械工业标准化有关的活动,加强国际间交流,提高机械工业标准化的技术水平,促进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振兴机械工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的住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邮政编码:212013;挂靠单位:江苏大学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设有专职秘书处,E-mail:pgbzfh@ujs.edu.cn,电话:0511-88783358/887802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总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究所、经营、检测机构、专家、学者及标准化工作者,开展排灌专业标准化工作中共性问题和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与成果推广应用等技术活动;
(二)组织参与和制订排灌专业内的团体标准;
(三)宣传国家及国际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组织标准化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标准项目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接受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起草标准化法规、政策、规划以及对排灌专业标准成果进行评议,进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论证;
(五)推动本领域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
(六)开发排灌专业标准化信息资源,按有关规定组织排灌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七)反映排灌专业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交流活动。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对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八)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的委员种类:委员与单位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排灌专业(行业、学科、科研、技术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排灌专业行业社团组织、研究院所、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和有较强的标准化研究能力的代表性企业,可申请为总会单位委员(按总会章程规定);
(五)从事机械工业排灌专业标准化工作,或在机械工业排灌专业标准化研究、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化科普活动等方面有一定经历的专业人员、可申请为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讨论通过,上报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三)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或授权发给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二)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退会按总会章程。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委员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变更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根据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条例;
(二)拟选和委员变更;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总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
(三)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和变更;
(五)领导委员会按总会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 委员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工作委员会业务邻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无特殊情况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委派、副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产生,并报请总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报总会批准;
(四)根据主任委员提名聘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总会和委员会要求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
(四)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总会下拨;
(二)挂靠单位;
(三)按总会章程规定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按总会规定,委员会不得收取委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总会下拨经费按总会规定执行;挂靠单位经费按其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不设财务,由总会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资产均由挂靠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属于江苏大学。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江苏大学职工和兼职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向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经费执行情况。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总会章程对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报总会。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经委员大会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报请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是经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批准设立的,变动或取经销须经委员大会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变动或取销,无财务、资产、人员等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 年 月 日第 届 次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